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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服务(签证证件办理)

出入境管理服务流程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办理主体: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受理条件:1、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2、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3、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淡、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运任务;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

(四)代办情形:1、未满16周岁;2、70周岁以上;3、应邀赴台由组团社代办;4、已在省内申领了普通电子护照的申请人,2年内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贴一张正面免冠彩照;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4、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6、提交单位意见:根据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持国台办“赴台批件”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7、委托他人申请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8、在非户籍所在地就近申请的:省内户口可就近申请办理,如其他市县户籍在海口申请个人游签注的需提交海口地区的海南省居住证;省外户口异地办证:(1)可凭海南省居住证申请办理。(2)海口市户籍人员的非海口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大陆证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3)非海口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见附件);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大陆证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4)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在我省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大陆证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5)在我省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护照、大陆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大陆证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期限:1、省内居民首次办证5个工作日出证。2、省外居民异地办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二、护照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公民出国类

  (二)受理机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四)申请材料: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省内户籍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户籍居民办理:(1)可凭海南省居住证以及身份证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部门申请办理;(2)海口市户籍人员的非海口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3)非海口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见附件);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4)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在我省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5)在我省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护照(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监护人未能陪同可委托他人,但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相关证明;5、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暂(居)住地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人所在地或者暂(居)住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普通护照。

(六)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外省户籍异地办证需核查的,签发时间为三十日。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二)办理依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三)办理对象:海南省常住户口居民、省外户籍人员(仅限商务签注)。

(四)办理地点: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申请条件:1、旅游。个人旅游:目前我省海口市常住居民或者持海口签发的海南省居住证的居民(另行规定除外)可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团队旅游:我省除海口市以外的其余市县常住居民或持海南省居住证的外省居民可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签注。2、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3、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4、其它。(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5、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按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本人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3、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5、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七)申请方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2、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4、内地居民按照本规范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1、首次办证5个工作日。2、省外居民异地办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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