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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事项服务流程

一、认定工作流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1.认定对象

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2.认定范围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生,博士后出站人员),不含“五大”(函大、夜大、电大、业余大、职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认定权限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单位或个人向省委人才发展局申报,具体要求以省委人才发展局为准。

2.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单位或个人向县委人才发展局申报,申报人未经我局同意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

(三)认定条件

1.学历要求

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后,认定员级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认定助理级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认定助理级资格;

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认定中级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认定中级资格;

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认定副高级资格。

2.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

(四)认定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原件一式二份,封面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一栏均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完毕一份由申请人自存、一份由申请人交给个人档案存放机构装入档案);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后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的在线验证码;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相应工作年限的《年度考核表》(须合格以上)复印件,或者单位开具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在我县缴纳的相应工作年限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原件、复印件,或者相应工作年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6.三张免冠彩色1寸相片(认定呈报表上各贴一张,另交一张)。

7.个人工作总结(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总结,突出反映本人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

8.现工作单位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

(五)职业(从业)资格要求

1.教育系列提供相应级别教师资格证书;

2.新闻系列提供新闻从业资格证书;

3.体育系列提供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播音系列提供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六)申报及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县委人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意见,

3.工作人员受理,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

4.股室负责人复核。

5.县委人才发展局局领导签批。

6.制证并发证。

二、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和本人自愿原则,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凡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认定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2.我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3.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县申报评审的,可向我局进行申报,由我局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视情况受理。

4.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县教育局另行通知。

(二)评审权限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单位或个人直接向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具体要求及申报时间等可登陆相关省直部门网站查询。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时间以省委人才发展局的通知为准。

2.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单位或个人向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初审后,报县委人才发展局审核。申报人越级参加省直部门评审或未经我局审核同意委托其他单位评审取得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

(三)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和业绩要求。按照我省现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资格认定和评审条件的规定执行。

2.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要求,中、初级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要求以各行业主管职称部门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评审通知为准。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规定,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5)、参加国家和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学习培训;(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凭入学(培训)通知、教学(进修)计划安排、考试(考核)结果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申报职称的重要材料之一。

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各行业主管职称部门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评审通知为准。

4.任职资历时间要求。申报人员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申请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执行,若需委托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的,以其评审文件要求为准。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到海南省人才工作网下载中心下载或到县委人才发展局领取表格,用A3纸对折胶装),签名日期必须手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个人综述材料》(所有材料以复印件的形式使用A4纸依序编号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呈报单位要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的原件经验证审核后退回申报人)

(1)封面。标题统一为“申报xxx资格评审材料”,封面题目下方注明单位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务必提供能联系到本人的号码)并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2)目录(需编页码)。

(3)个人综述报告(3000字左右)。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身体状况、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承诺语等方面情况。

(4)单位公示证明材料。

(5)学历及学位证书。

(6)参加继续教育材料。

(7)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聘书。

(9)近三年专业技术资格年度考核登记表。

(10)业绩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

(11)发表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

(12)科研成果、课题:获奖证明书、成果鉴定书等。

(13)其他。①身份证;②社保缴费证明(跟相关资历年限对应,可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打印);③xxx 执业、从业资格证书。

3.一寸彩色免冠照3张

申报材料统一用牛皮纸档案袋封装竖装,并在档案袋封面加贴材料清单,注明申报人姓名、所在单位、申报专业、申报级别、联系电话。

(五)申报程序

1.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各行业主管单位及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前审查和公示工作,即在申报前要对所申报人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造假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2.县委人才发展局复核。申报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呈报县委人才发展局复核。县委人才发展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3.组建评审会。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组建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六)职称申报材料受理

申请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的,材料受理时间为当年度7月15日至8月30日。

各专业系列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流动确认工作

(一)确认范围

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和本人自愿原则,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以考代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流动确认。

(二)确认权限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确认。

2.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确认。

(三)确认条件

1.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按职称政策规定评审(认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2.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或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县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须3个月以上)。

(四)申报材料

1.《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联系县委人才发展局领取),日期需手写。表格中“调入单位审核意见”一栏不得更改字样。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4.正式办理调动的手续的原件、复印件或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在我县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2寸个人免冠照一张。

(五)申报程序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程序按照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和省委人才发展局的规定执行。

①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向具有相应评审权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或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属企事业单位或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确认。②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向县委人才发展局申报,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县委人才发展局审核同意,报省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确认。申报人未经我局审核同意直接向上级部门申报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省委人才发展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①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作出意见后,报县委人才发展局确认。

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作出意见后,报具有对应职称评审权的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事业单位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确认。②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向县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审核后,报县委人才发展局确认。

(六)注意事项

1.无法提供评审表和获得职称文件的原件的,提供复印件需要评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发文机构盖章并写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2.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期满的无效。

四、资格证书遗失补发工作

为简化办事流程,不再要求刊登遗失声明。需要申请证书补发的,可从海南人才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原评审表原件(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一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相片等相关补正材料,向县委人才发展局申请补发证书。因机构改革,部分专业转移的,由现专业所属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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