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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

文章来源:安永EY 发布时间:2021-06-15 16:34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

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


内容提要


2020年8月2日,国务院通过国函[2020]111号文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予以批准。《总体方案》旨在提升“中国服务”在全球价值链地位,并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


2020年8月12日,《总体方案》由商务部经商服贸发[2020]165号文正式发布。根据《总体方案》,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合肥、济南、威海、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区域)开展,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0年8月2日起算。


《总体方案》中提出122项具体改革措施,将由相关部门在试点地区推进实施。其中,以下试点措施值得关注:


 在海南省内(非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在试点地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更多服务贸易事项拓展;将服务出口退税申报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环节拓展,逐步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业、保险业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在条件相对成熟的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该试点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允许该试点地区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


 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参与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凡符合条件的可在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建设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完善外籍教师、专家、技师等的引进便利政策。


 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结合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跨境使用试点,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开至全部试点地区。


 支持在试点地区率先建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服务体系,为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


 支持在试点地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在试点地区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内资和外资机构依法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国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


 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为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区域试点地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签证、停居留及永久居留便利。


《总体方案》中明确各部门“制订政策保障措施”的,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外,明确各部门“负责推进”的,应尽早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总体方案》中的一些措施与促进服务贸易、投资、跨境流动以及外籍人才进出便利化相关,其中亦有很多措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等息息相关。感兴趣的企业应留意相关部门将发布的具体政策。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


内容提要


根据国发[1994]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即《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对于64号文中规定的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


2020年8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明确了不再执行上述税收规定。


根据36号公告,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36号公告自其公布之日,即2020年8月5日起生效。建议有关企业及个人参阅36号公告以了解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92号)

内容提要


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宣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及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继75号公告之后,海关总署于2020年8月13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根据92号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75号公告执行。


92号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0033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此前,我们已通过安永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8月12日及2020年8月13日发布了有关文件的详细分析。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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