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海外华侨资源优势,加大海外高层次 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海内外侨胞和留学人员来琼创新创业,以高水平开放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结合海南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和创业的海内外侨胞、留学人员。包括在我国认可的国 (境) 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 (境) 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已加入外国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参照适用。
第三条 支持侨胞和留学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创办企业, 支持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企业实际享受 相应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第四条 侨胞和留学人员的海外研发机构获得关键技术、核 心人才等创新资源,在海南进行转化,对其成立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增量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第五条 支持侨资金融机构落户海南,鼓励符合条件的侨资 金融机构在海南发起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参与设立海南华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助力侨胞和留学人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第六条 大力支持留学人员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等资助。(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侨办)
第七条 支持设立侨胞和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创新服务平 台机制,为侨胞和留学人员创业兴业提供便利。鼓励我省重点园区采用“园中园”方式,将创新创业园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 园区进行统一管理,提供“ 一个窗口审批”和“ 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侨办、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第八条 发挥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的作用,落实海 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海外侨胞和留学人员来琼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科研创业平台和项目支持。全职聘用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视同在海南工作,允许单独申报海南省重点人才工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侨办)
第九条 建立绿色评审通道。在海南就业创业,经认定为急 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侨胞、留学人员,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科协、省侨办)
第十条 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站的作用,推动联络站与 设站国家或地区的侨团、侨领广泛交流与合作,宣传海南自由贸 易港政策,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引资引才引智。(责任单位:省委 人才发展局、省科协、省侨办)
第十一条 依托相关省级人才平台,定期组织侨胞、留学人 员的专场招聘,面向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实施专业化青年人才定岗特选计划,征集发布企业博士后招收需求,每年针对性引进一批优秀国际化青年人才来琼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有重点地开展面向东南亚的引才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贸促会、省侨办)
第十二条 推行侨胞和留学人员假期来琼工作项目,开展创 新创业大赛、技术合作、科研培训等短期交流活动,支持和鼓励 侨胞和留学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单位实习实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教育厅、省侨办 )
第十三条 维护华侨合法权益,为急需办理个人事项认证或 公证等手续的海外侨胞提供便利。对于达到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侨胞和留学人员按类别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侨办)
第十四条 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和保障华侨华人子女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侨办)
第十五条 来琼创新创业侨胞和留学人员符合我省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县政府纳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侨办 )
第十六条 加大对侨胞和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引导在琼侨胞和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侨胞和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价入股投资。(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侨办)
第十七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海南省制定的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临高县委组织部 承办单位:临高县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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